为加强教师公寓管理,营造文明、舒适、安全的居住环境,特制定本制度。
1、教师公寓的分配由学校统筹安排,教职工不得自行调换,服从学校管理,自觉遵守本制度。
2、宿舍楼内的设施、设备和学校配备的电器、办公生活用品,入住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和妥善使用,不得自行出让、转移、转借、赠予他人。
3、保持室内整洁,物品摆放整齐,离室时关好门窗、水电。
4、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清洁卫生,做到地面洁净,门窗玻璃明亮,墙壁无蛛网,无涂损,不乱钉、乱拉线、乱挂衣物,室内无异味。
5、爱护公物,凡公寓内的设施、设备、物品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,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,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。
6、不准在公寓内大声喧哗,酗酒,赌博等。
7、公寓内禁止私接电线,禁止使用电炉、电热器、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,以免因用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、设备。
8、公寓内严禁点蜡烛,不准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严禁燃放烟花、爆竹。
9、注意防火,防盗,同时做到节约用电、用水。凡在公寓内违反国家治安、消防条例的,按治安、消防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10、公寓楼内严禁停放自行车、电瓶车。
11、入住教师应相互尊重、和睦相处,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。
12、教师公寓是一线教育教学人员因工作需要的临时住房,不得转借、出租,不得留宿外人(直系亲属除外),调离、退休人员,学校将收回住房和配备的物品。
2016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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